为贯彻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C2007M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如下:
㈠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五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㈡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㈢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定对象为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五年一贯制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㈣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高职、五年一贯制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在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
㈤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定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中职一、二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㈥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评定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中职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 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㈥所评审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最低75分以上。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科学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㈦所评审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5%,且无不及格科目;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最低70分以上。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㈤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㈠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㈡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㈢不积极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各类活动,工作不积极主动者。
第六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 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㈠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㈡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㈢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八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 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助标准如下:
㈠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㈡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㈢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
㈣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㈤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干事、系部辅导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学生代表。
第五章 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及主管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年度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系部。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在评审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各院(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审通知要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院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奖助资金后,及时发放给获奖助学金的学生并计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系部及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督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均以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当年文件制定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