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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1-12-02 14:59:05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一切扶贫助学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实施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开展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的重要依据。为科学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实办法》(湘教〔2019〕3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
       第一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系副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事、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5天。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我院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或中职学生;
       ㈡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㈢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 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㈠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 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㈢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㈣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 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㈤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 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 费标准等情况。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㈠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㈡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
       ㈢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㈣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 子女;
       ㈤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㈥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 济特别困难的;
       ㈦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 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㈧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㈠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 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㈡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 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㈢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 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㈣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 难的;
       ㈤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㈠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㈢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㈣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㈤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三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年级新生于每年的9月中旬进行认定,老生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上旬进行调整,如发生临时性困难等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采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㈠班级民主评议。有需要申请的学生须提交《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件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认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供的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消费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讨论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在《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上签署评议意见,报所在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㈡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途径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资助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院(系)认定工作组在《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本院(系)审核通过的《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编制书面和电子版《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记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复审。
       ㈢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各院(系)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经核实后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学校复审完毕后的名单列入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各院(系)根据学生资助中心反馈的信息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本系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握实情,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各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及各系部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勤工助学等各项国家、省政府、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活动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注册在校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