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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南方职业学院传染病复课(学)规定

2021-12-02 15:30:10 |

 1.为提高师生防病意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加强学院传染病防控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相关证明开具涉及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3.内容和方法
复课(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的延伸,是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止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扩散的有力保障。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复课(学)证明查验制度分三步进行:开具传染病病情证明,开具复课(学)证明,复课(学)证明查验。具体如下:
        3.1医疗机构传染病病情证明开具
        3.1.1各医疗机构要规范开具学生传染病病情证明,对明确诊断为传染病的,各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开具传染病病情证明时,应按照规范提出隔离、休假建议。
        一是对散发传染病病例,遵照《学生传染病的主要特征》(附件1)中的“休假建议”提出建议。
        二是对达到聚集性疫情的,遵照《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理要点》(附件2)中的“病人隔离期限”提出建议。三是对确实无法判断是散发还是聚集性疫情的,则只注明发病开始时间、病程天数或病程进展即可。
        3.1.2对诊断为疑似传染病的,应尽早明确诊断。确实不能及时明确诊断的,则视诊断为相应的传染病病例提出隔离和休假建议。
        如急性腮腺炎未明确是细菌性还是病毒性时,则按流行性腮腺炎进行处理;急性结膜炎未明确是细菌性还是病毒性时,则按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处置;病毒疹按照病毒性皮疹最长隔离期的水痘处置;细菌疹按照细菌性皮疹最长隔离期的猩红热处置。
        具体按照传染病病例病情证明文件的开具执行。
        3.1.3对根据主诉、症状、体征和辅助检查作出非规范医学诊断,而未排除传染病诊断的,如急性咽(喉)炎、口腔炎、上呼吸道感染(上感)、病毒感染、皮肤感染、皮炎、(胃)肠炎等,各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开具疾病病情证明文件时,只能给予临床痊愈或康复的判断,不得在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上出示“无传染性”、“可以上学”等字样。
        3.1.4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有关开具传染病病情等医学证明文件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工作。医生应亲自诊查,方能出具传染病病情证明等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及违反本规范开具传染病病情证明。
        3.2学校疑似传染病病情证明开具
校医务室负责人应按要求做好因病缺课追踪汇总,为有需求的学生开具能表明其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等信息的病情证明以供其取得复课证明。
        3.3复课(学)证明开具
        3.3.1需要开具复课(学)证明的对象:
        因病缺课追踪时发现符合以下疾病表现者:
        流感、人感染禽流感、麻疹、风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结核病;
        手足口病、感染性腹泻、痢疾、伤寒/副伤寒、甲肝、霍乱;
        登革热、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卫生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措施的其它传染病患者。
        3.3.2病情较轻,未到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小型私人诊所就诊的学生由学校医务室或凭学校因病缺课追踪记录到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开具学生复课(学)证明。到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学生,由就诊的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开具学生复课(学)证明。结核病应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
        3.3.3出具的复课(学)证明应参考医疗机构传染病病情证明,若结论与学生的医疗机构传染病病情证明不一致,开具机构应立即将情况报告辖区疾控机构,协商后做出是否可以出具复课(学)证明的决定,并向学生和家长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3.3.4复课(学)证明(见附件3)应为一式两份,开具机构与学生各执一份,并整理保存。
        3.4复课(学)证明查验
        3.4.1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学生痊愈返校时,辅导员应督促其先到校医务室检查,校医务室负责复课(学)证明查验,持有复课(学)证明的学生方可回课室上课。
        3.4.2若学校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校医,则持有医疗机构传染病病情证明的学生,无需医疗机构的复课(学)证明,只需要先到校医务室复核确认登记,待校医务室出具复课(学)证明就可回课室上课。
        3.4.3对教职员工传染病患者的休、复课管理,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参照学生休、复课(学)管理要求执行。
        3.4.4各班级辅导员要加强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与后勤处医务室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传染病复课(学)证明查验的跟踪管理及工作记录,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系部该类学生的专门汇总统计,及时报学生工作处。
 
        附件:
 
        1.学生常见传染病的主要特征
        2.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理要点
        3.学校疑似传染病病情证明
        4.复课(学)证明

 

        附件1

学生常见传染病的主要特征

疾病种类

临床表现

传染期

休假建议

 呼吸道传染病          

流感

发热、头痛、鼻塞、咳嗽、流涕、咽痛、肌肉酸痛、乏力

成人病后3-5天,幼儿可达7天

症状消失及退热后满2天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H7N9)

征状与普通流感类似,可快速进展,出现高热、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多脏器衰竭,甚至死亡

患者在潜伏期末即有传染性,在病初的2~3天传染性最强

体温正常,临床症状明显缓解,呼吸道标本人感染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或遵医嘱

麻疹

发热、结膜炎、流涕、咳嗽和颊粘膜柯氏斑

出疹前4天-出疹后4天

由出疹次日起计4天

水痘

发烧、乏力、头部及躯干出现水疱

出疹前5天(一般1~2天)到所有水泡结痂期间均有传染性

直至所有水泡干燥结痂

流行性腮腺炎

发热、一个或多个唾液腺肿胀及触痛为特征,多见于腮腺,有时也可见于舌下腺或颌下腺

症状出现前7天至后15天均有传染性

由出现腮腺肿胀次日起计9天

流行性
脑脊髓膜炎

突发高热、剧烈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和畏光

直到鼻咽部排出物不再有活的脑膜炎球菌

隔离治疗至症状消失后7天

风疹

1-5天的轻度发热、头痛、不适和结膜充血,伴有散在的小斑点和斑丘疹

皮疹出现前1周和后4天;患病婴儿出生后排毒长达数月

隔离至出疹后5天;由出疹次日起计7天

结核病

持续性发烧、咳嗽、痰中带血、疲倦、消瘦、盗汗

痰中排出可见的结核杆菌就有传染性

遵医嘱

猩红热

发热、头痛、全身不适、咽痛、吞咽痛、咽部局部充血并可覆盖有脓性渗出物、皮疹伴有痒感

发病前24h至疾病高峰时期传染性最强

直至退烧及开始服用适当的抗生素24小时后

肠道传染病         

手足口病

发烧、食欲不振、疲倦、喉咙痛、口腔出现疼痛的水疱、手掌及脚掌出现红点

通常发病后一周内传染性最强,病程一般为7~10天

直至所有水疱变干或按医生指示;如致病原确定为EV71型肠病毒,则直至所有水疱变干后两星期

感染性腹泻

腹泻,大便每日≥3次,稀便、水样便或粘液便、脓血便,伴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发热及全身不适等

肠出血性菌株引起的腹泻:成人排菌1周或稍短,1/3儿童排菌3周。
产肠毒性菌株和肠致病性菌株引起的腹泻:与菌株排菌时间相同,也可能延长。
肠侵袭型菌株引起的腹泻:细菌排菌期。

临床症状消失后48小时后,或遵医嘱

痢疾

细菌性痢疾:起病急,畏寒、寒战伴高热、腹痛、腹泻和里急后重,每天排便10~20次,呈脓血便或粘液便。
阿米巴性痢疾:起病缓慢,间歇性腹痛,腹泻、果酱样粘液血便,全身症状不重,但迁延为慢性或多次复发。

细菌性痢疾:患者和带菌者是主要传染源;
阿米巴性痢疾:无症状排包囊者、慢性和恢复期患者是传染源

细菌性痢疾:直至腹泻已经停止及最少有两个相隔至少24小时的大便样本,其化验结果显示没有该病菌(第一个大便样本须于完成抗生素治疗48小时后开始收集)

伤寒/副伤寒

持续发热、明显头痛、不适、厌食、相对缓脉、脾肿大,25%肤色白者可见玫瑰疹。

细菌在排泄物中存在即有传染性。通常从第1周至恢复期,时间长短不一。

直至至少连续有三个各相隔至少24小时取得的大便样本,化验显示没有该病菌(第一个大便样本须于完成抗生素治疗48小时后开始收集)

甲肝

突然发热、不适、食欲减退、恶心和腹部不适,伴数天黄疸

潜伏期至发病早期有传染性,在黄疸出现1周后就无传染性

由首次出现黄疸病征起计一星期或按医生指示为准

霍乱

腹泻(重型可表现为大量无痛性水样便)、恶心和剧烈(大量)呕吐

粪检阳性期都有传染性

直至证实不再受感染(在完成抗生素疗程48小时后,须取三个各相隔至少一天的大便样本作化验)

其他         

登革热

发烧、出血、皮疹、头痛、肌肉痛、神志不清

病人传蚊虫:略早于发热期直至发热期末,一般3-5天。
蚊传人:吸血后8-12天产生传染性,维持终生。

无并发症患者发病后满7天,或遵医嘱

急性出血性
结膜炎

眼红、眼睛痕痒、眼泪水增加、不正常分泌

起病后至少4天

直至眼睛不再有异常分泌物

 

       附件2

学校常见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理要点

病种

“暴发疫情”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信息”判定标准

病人
隔离期限

班级
停课标准

停课时间

流感

同一班级(或宿舍)短时间内发生多例(1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或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38℃+咳嗽/咽痛)

一周内同一学校或幼儿园出现30人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有5人及以上住院病例/发生2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症状消失后48小时

急性呼吸道感染现症病例累计达30%或以上

7天

流行性腮腺炎

同一班级(或宿舍)1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或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自发病起9天

经卫生和教育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后判定停课标准

25天

水痘

同一班级(或宿舍)1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或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全部水疱干燥结痂

经卫生和教育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后判定停课标准

21天

诺如病毒
感染性腹泻

同一班级(或宿舍)1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或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症状消失后72小时

现症感染性腹泻的病例累计达30%及以上

3天

急性出血性
结膜炎

同一班级(或宿舍)1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或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

10天

现症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的病例累计达30%或以上

2天

手足口病
(疱疹性咽峡炎)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以医院诊断为准)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及学校等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

症状消失后1周

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或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或以上。

10天

 
备注: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包括下列症状之一即可:腋温≥37.2℃、咳嗽、咽痛、流鼻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