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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心理咨询室保密制度

2025-03-16 00:53:21 |


 一、咨询人员应遵守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个人隐私权),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二、未经当事人和心理健康中心的同意,不得把咨询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录音等其他资料和信息向外界公布。
三、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咨询员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四、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访者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五、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像、录音。在因专业需求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六、由于没有履行上述心理咨询保密规定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应有泄密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