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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并重新下发《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03-16 02:05:59 |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文件
 
南职字〔2016〕238号
 

 
学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修订并重新下发,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16日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个系部、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加强自我管理,适应新的环境,处理好交友恋爱、人际间的交往,调节好人格塑造和情绪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院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统一管理,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与学院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与各系部辅导员紧密协作的工作体制。         
(五)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为引导有机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六)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工作机构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院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挂靠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接受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的专业指导。
   (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2.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院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3.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4.进行心理健康培训,建立和完善系部、班级、寝室三级心理健康网。
    5.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院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对策和建议。
    6.协调和指导各系部开展心理健康专题讨论,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心理自我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四)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还应当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学生自我心理调适和心理自助能力方面的作用。
    (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加强与各系部、年级辅导员的沟通和联系,各系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三、心理咨询服务
    (一)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的内容
    1.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的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2.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3.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二)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
1.举办专题讲座
2.个别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
3.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4.心理健康普查
5.心理健康档案
6.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充分利用学院内的广播、计算机网络、板报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四、工作人员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部分。
    (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选聘应符合的条件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2.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3.具有较强的心理咨询能力、教学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可聘任本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任课老师、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四)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1.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2.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的为来访者服务。
    3.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保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4.在实施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5.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咨询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若咨询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6.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和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的系部和学生工作处。
    7.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的问题或者来访者的问题已经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8.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做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咨访关系以外的情况。
    五、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在第一、第二学期开设。
    (二)心理健康课程教学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利用灵活多样教学形式,调节学生的心理机能,让学生学会自我心理保健,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促使其人格发展和心理素质全面提高,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要求。
    六、管理办法
    (一)每学期初制定计划,学期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考核。
    (二)咨询人员按时上岗咨询,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
    (三)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记录、咨询信件、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献、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

     (四)对来访者的咨询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1.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应采取及时的危机干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4.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的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为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提供业务培训的机会,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职业道德以及所必备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对于通过培训达到上岗者要求者,由有关机构颁发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六)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科研工作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七)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可以为学生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相关课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为必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咨询人员也可为辅导员等学生工作人员举办心理辅导工作的相关培训。
    (八)心理咨询教师指导院学生社团心理协会的日常活动,培训会员、举办讲座、参加学社主题活动等等,根据学生的特点、心理需求开展相应的丰富多彩的心理教育活动。
    (九)本院专、兼职教师进行咨询、教学、举办讲座、培训、指导学生社团等,按照时间、频次等列入日常工作量。
(十)做好平时的宣传工作,做到定期更新。
七、保障条件
(一)设立心理健康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二)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老师的培训以及对学工政工干部进行心理保健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
(三)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
(四)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八、附 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12月16日印发
拟稿:张  焕  核稿:周  灿               (共印1份)